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东莞“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首犯祁某锋因漏罪案加刑

发布时间:2021-09-18 08:44:19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黄彩华)9月1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祁某锋等6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其中,首要分子祁某锋此前因涉恶犯罪已被法院判刑,尚未期满,因被新发现存在漏罪,现被法院另案审理加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前后罪并罚,判处祁某锋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5000元。

以 “套路贷”暴力敛财

法院经审理查明,约从2014年9月开始,被害人朱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向被告人祁某锋借款,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10%,朱某某签订了借条。借款时,祁某锋扣除砍头息。

祁某锋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实际出借本金323500元,和同伙通过静坐、拉横幅、敲锣打鼓等方式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朱某某归还557958元,扣除本金后敲诈勒索234458元(既遂)。此外,被告人祁某锋等人还采取砍头息、出借人留空、阴阳合同、借名起诉、隐匿头息等“套路贷”形式,对被害人黄某某以虚增本金的形式通过诉讼方式并申请法院执行20000元及利息,诈骗14200元及相应利息(未遂);运用收取砍头息、高利息、暴力手段对某汽修厂经营者杨某某进行债务催收;运用收取砍头息、高利息、暴力手段以及民事诉讼方式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债务催收;运用收取砍头息、高利息、民事诉讼追债等方式对被害人李某某进行债务催收,诈骗13000元及相应利息(未遂)。

另查,关于祁某锋、黄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此前已对多名罪犯作出有罪判决。该院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已生效(2020)粤1972刑初2843号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祁某锋、黄某、黄某源、黄某基、黄某智等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祁某锋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黄某文有期徒刑七个月等。该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的已生效(2021)粤1972刑初18号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黄某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该院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的已生效(2020)粤1972刑初3340号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某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首犯祁某锋因漏罪案加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祁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祁某锋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祁某锋还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黄某还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并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源、黄某基、黄某智、黄某文催收非法债务,情节严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实施催收非法债务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源、黄某基、黄某智、黄某文受他人纠集作案,是从犯,依法均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智归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依法还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锋、黄某系诈骗未遂,对于诈骗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祁某锋、黄某在法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数罪并罚,判处祁某锋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5000元;以诈骗罪、催收非法债务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5000元;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分别判处黄某智、黄某基、黄某源、黄某文有期徒刑从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罚金均为2000元;追缴被告人祁某锋实施“套路贷”的违法所得34万多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向李某某追缴33000元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祁某锋退赔被害人朱某某23万多元。

【法官说法】涉案财产如何处理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刘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有证据证明是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陈伟赞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