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报道杂志唯一官方网站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汕头首例!企业拒绝环保执法检查被开罚单

发布时间:2020-08-19 11:11:52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伟赞 通讯员粤环宣)近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龙湖分局对一起企图通过拖延和回避的方法拒绝生态环境部门执法检查的案件,开出汕头市首例拒绝检查处罚罚单。

2020年6月2日,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上线汕头电视台《民生热线》栏目,节目期间栏目组接受市民群众举报投诉。当晚,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龙湖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投诉内容,到达位于汕头市龙湖区庐山北路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21点12分执法人员到达并向该公司员工出示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和来意,但该公司员工以需向老板汇报为由关闭大门,拒绝执法人员进入。

起初,该公司员工对执法人员敲门、按门铃和呼叫等均置若罔闻。期间执法人员联系该址业主,试图通过业主劝说该公司配合检查,但该公司仍拒绝开门。

21点44分,经执法人员多方联系沟通和不断催促,该处大门方由与该公司合租同址的其他公司员工打开,执法人员得以进入现场检查。

经查,该公司法人代表就在现场,其于办公室内部私设一间喷漆作坊,现场存在生产迹象,但已没有员工在作坊内作业。由于检查时间延误,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生产状况不能充分判定,亦不能取得最符合实际的证据。

生态环境执法行动以“双随机”结合日常信访举报情况,不打招呼、直插现场,采用突击检查和夜间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行动。在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下,执法人员能直面被检查者现场情况的真实性,既保护了环境利害相对人的权益,又保障了当事企业的合法权利。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释义,现场检查权是指行政机关进行日常监督活动,实现行政目的的一项具有基础性、普遍性的权力。现场检查制度具有“行政强制性”及“一定的随机性”的特点,即现场检查“不需要被检查单位的同意”及“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对当事人以拖延、围堵、滞留等方式拒绝、阻挠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有权强制入场检查。

因此,汕头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局龙湖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具有正当性和强制性,该公司应当配合并接受检查。针对该公司企图通过拖延和回避的方法拒绝生态环境部门进入现场检查的行为,本着教育与处罚并重的原则,龙湖区生态环境部门当场耐心予以宣传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将依法对其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的罚款。同时龙湖区生态环境部门还将对该公司违法设立喷漆项目的行为进行另案处理并依法取缔。

责任编辑:黄楚芳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