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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20-07-15 10:41:02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陈伟赞 通讯员粤司法)据广东省司法厅消息,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辖区各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发出了一份《司法建议书》(深福法建【2020】2号)。在《司法建议书》中,福田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银行、小贷公司与借款人在办理互联网金融业务中产生的纠纷,建议:通过在合同中增加借款人的送达地址、增加选择电子送达的条款、增加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款以及完善电子合同签署、存证手续、使用网上诉讼系统等方式和手段,实现降低诉讼成本,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优化深圳营商环境之目标。

电子合同存证的两条路径

针对完善电子合同的签署及存证的相关手续,《司法建议书》做了如下的表述:“对于通过移动终端等在线方式签订的合同,金融机构应通过人脸识别、电话、短信验证码等方式加强对借款人的身份验证,并委托第三方存证机构或使用区块链技术在电子合同形成时进行提取和存储,确保电子合同自形成后未被篡改”。

《司法建议书》对电子合同的存证指出了两条路径:

一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存证;一是自行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储。

什么是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根据《合同法》、《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的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即: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又称电子商务合同。

在电子合同中,用于订立传统合同的签字盖章方式被替代为电子签名。无论是数据电文,还是电子签名,均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15、93、94条中对电子数据的范畴、举证的方式、影响人民法院认定其真实性的因素以及如何提升其真实性等方面均作了规定。

电子合同存证模式与最高院司法解释比较

《司法建议书》建议对电子合同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使用区块链技术存储,以提升其真实性,这一建议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94条规定了电子数据推定真实的情形,其中第一款规定了五种情形(包括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除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第二款规定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

《司法建议书》关于委托第三方存证机构存储的模式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基本一致;使用区块链技术仅仅是一种记录存储的技术手段,在发生纠纷时并不能当然提升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或降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除非该存储方式符合当事人事先合意(即: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此,《司法建议书》关于采取区块链技术提升电子数据证明力的方式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司法建议书》没有提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94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方式,即:没有推荐使用公证的方式来确保电子书据的证明力。

公证电子数据保全保管与第三方平台电子数据存证业务的比较

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第三方存证平台,提供收集、固定电子证据等服务。这些第三方存证平台大多提供身份认证、电子签名认证、时间戳认证等配套服务;个别的存证平台还会提供衍生的法律服务:为用户提供相应的技术解释说明;或将数据端口开放给合作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便利用户获得司法鉴定报告或公证书。与当事人自行收集、固定电子证据,向公证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相比,采取第三方存证平台存储的方式性价比较高。

近年来,各公证机构纷纷开发或使用已有的在线电子数据保全保管系统,尽管有《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于公证书效力的保障,电子数据存证业务始终处于“叫好不卖座”的尴尬局面。在电子数据存证领域,第三方存证平台被当事人广泛应用,市场占有率较高。为什么“应当确认真实性”的系统干不过“可以确认真实性”的平台呢?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存证成本:公证机构电子数据保管系统的开发成本较高,相应的收费不菲,每件数十元不等;而第三方存证平台采取商业化运营模式,通过扩大受众、开拓案源,甚至引入风险投资等方式,有效地拉低了存证成本,每件可低至一元或一元以下。

操作程序:公证机构电子数据保管系统的操作往往参照证据保全的模式,操作步骤较多,客户体验不佳;第三方存证平台的程序设计简单,操作更加便捷,客户体验较好。

宣传模式:公证机构多采用传统的宣传模式,与商业机构的营销模式相比,藏在深闺无人识,酒香也怕巷子深。

构建符合行业规范、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在线电子数据保全保管系统

2020年3月25日,中共司法部党组发布《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第(十五)项规定:“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拓展司法辅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在新型、前沿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为落实司法部党组上述文件精神,构建既符合行业规范、又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在线电子数据保全保管系统,在相关产品设计、研发及系统建设上提出以下建议:

在公证产品设计上:由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网贷合同金额小、数量大、客户分散,采用传统的办证模式存在人力、物力成本高的弊端,故建议公证处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网贷合同采取公证保管(存)+公证保全(证)的方式:

电子数据保管公证:每一份网贷合同在签署的同时,将签约过程形成的电子数据同步推送至公证处的云存储空间,自动形成哈希值,由公证处保管。

电子数据保全公证:网贷合同产生纠纷,需提起诉讼或仲裁,或当事人要求查看时,可根据银行、小额的申请,由公证处从云空间下载,校验哈希值无误后,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

电子数据保管公证由公证处根据租用云存储空间的费用及系统维护费用收取,也可由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按年度固定金额支付,即采用包年模式。

电子数据保全公证按实际发生的数量,由公证处按照保全公证收费标准收取。

在电子数据保全保管系统建设上:在吸取第三方存证平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可采取与行业协会共建存证平台的模式或将公证存证、保全模块嵌入客户已有的网签系统中,以提升客户体验,降低系统建设成本。

责任编辑:黄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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