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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长安:二手房东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行拘

发布时间:2020-07-10 14:22:19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通讯员长安宣)近日,东莞市长安公安分局对乌沙步步高路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出租屋二手房东连续三次未按规定对承租人信息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该房东也因此成为长安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而被行拘的第一人。

不按规定登记,被依法行拘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7月6日的执法行动中,民警对一出租屋住宿人员进行检查时发现,一租客李某于6月26日入住该处,二手房东齐某仍未按规定对其及时进行信息登记,经查实,齐某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4月17日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分别被乌沙派出所当场行政处罚200元,针对连续三次未按规定对承租人信息进行登记,公安机关对二手房东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据了解,长安公安机关在巡查中发现这个公寓里面有多人未申报,经审讯、查询发现该房东有两次未实名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

7月7日上午,记者在办案民警的陪同下,在乌沙派出所见到了齐某,面对民警的询问他后悔不已。

被处罚者齐某承认自己疏于管理未对住宿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齐某表示,很后悔没有履行好“莞e申报”责任,怪自己没有及时跟进登记住宿人员情况,非常自责。

大力推进对出租屋的执法,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据介绍,今年初至7月6日,全镇共查处了不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的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屋中介等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案件共1192宗。

据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介绍,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被初次查获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7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以上查获的,按照《反恐怖主义法》第 91 条第1款之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租赁中介处5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被初次查获的,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已登记承租人信息但未按规定报送被第二次以上查获的,按照《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第1款,对出租人、管理人或房屋出租中介服务机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长安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副中队长林健儿表示,公安机关将大力推进对出租屋管理的执法,对未按规定登记报送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警方提醒

出租屋主、二手房东等出租屋出租人、管理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场主体等单位负责人,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等各类责任主体都应认真履行“莞e申报”责任,及时登记、报送、更新居住人员、从业人员信息,违者将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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