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 题:进一步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人社部副部长解读《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新华社记者叶昊鸣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日前,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此次国有企业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方面?改革的亮点在哪里?记者日前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邱小平。
四大内容改革工资总额分配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改革的目的在于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意见》的重点是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围绕这一重点,对决定机制、管理方式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了改革完善。”邱小平说。
据邱小平介绍,此次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点:
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要综合考虑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等一揽子因素。同时,明确了企业经济效益增则工资增、企业经济效益降则工资降的挂钩联动原则。
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对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全面实行预算管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对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
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在坚持落实国有企业内部薪酬分配法定权利的基础上,对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提出了原则要求。
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对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监管职责、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和问责机制做出明确规定。
改革突出市场化方向
此次改革是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一次系统性改革。适应国资国企改革进程,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制度,使国有企业工资分配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这是此次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邱小平认为,此次改革突出了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市场化方向。在工资总额确定办法上,改变了过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的办法,要求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邱小平指出,要加强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市场对标,使工资水平是否合理更多由市场决定;对政府有关部门每年核定国有企业上年度工效挂钩方案的做法进行改革,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企业自主编制,并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原则上实行备案制。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求在确定国有企业工资总额时要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并不意味着弱化企业经济效益在确定工资总额中的作用,更不意味着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可以不分情况地普遍上涨。国有企业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国有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必须以创造经济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为主要目标,企业经济效益始终是决定工资分配的核心因素。”邱小平说。
统筹工资分配分类,加强监管体制机制
“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一定程度存在的职工工资该高不高、该低不低的问题,也是此次改革的重点。”邱小平表示,允许符合条件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同步,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则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据邱小平介绍,此次改革将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同时还将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或核准制。
“市场竞争越充分、内控机制越健全的企业,拥有的工资分配自主权越充分,使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更好体现了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要求,有利于倒逼国有企业加快改革步伐、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邱小平说。
除此之外,邱小平指出,改革进一步健全了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要求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和非竞争类国有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强化了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对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和清算等提出明确要求;明确要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违规问题的责任追究,要求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并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责任编辑:王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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