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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交通局出台货运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2 23:12:40 来源:中国报道

佛山市促进货运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佛山市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鼓励支持货运企业加大投放新运力,为佛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运输保障,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公路水路货运业发展的意见》(佛府〔2014〕5号)精神,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设立的符合奖励条件的公路、水路专业货物运输企业,使用自有车辆对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和销售商品实行“自货自运”类企业除外。

第三条 奖励条件、标准和要求。

(一)水路运输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1.奖励条件。

对新增单船2000载重吨或以上船舶的水运企业给予奖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新增船舶为新建船舶或从外省、市购置的二手船舶,其中二手船舶船龄在10年以内(含10年)。

②新增船舶为申请年度内企业新增的自有运力(船舶所有人与船舶经营人一致),并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

③申请年度内企业总自有运力净增加1000载重吨或以上。

④新增船舶应满足环保排放要求。

2.奖励标准。

新增单船

载重吨

2000-3000

(不含3000)

3000-5000

(不含5000)

5000-10000

(不含10000)

10000或以上

市级奖励

资金(万元)

8

12

16

20

区级奖励

资金(万元)

32

48

64

80

单个企业的市级奖励资金为60万元以下、区级奖励资金为240万元以下。

(二)公路运输企业奖励条件和标准。

1.奖励条件。

对新增80吨以上运力的公路运输企业给予奖励,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企业新购置的车辆为核定吨位8吨以上的大型货车,且在申请年度内新增运力核定吨位总计80吨以上。

②申请奖励的货车必须在申请年度内购置并在本市注册登记和领取《道路运输证》。

③如购置大型货车含有牵引车的,则必须按比例配置挂车,挂车与牵引车比例不得低于2:1。

④新增车辆应满足环保排放要求。

2.奖励标准。

市级奖励资金:按申请年度内新增运力投入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40万元以下。

区级奖励资金:按申请年度内新增运力投入资金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160万元以下。

(三)奖励要求。

1.申请年度内,发生同责以上(包含同责)的重大或较大交通安全事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其货运车辆总数10%的公路运输企业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2.获得奖励的运输企业须承诺新增货运车辆(船舶)3年内(含3年)不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全额退还奖励资金。

3.在广东省水运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系统中信用信息得分60分以下,或列入严重失信者名单的水路运输企业不得申请奖励资金。

4.申请奖励资金的公路货运企业的货运车辆应在佛山市智能货运平台注册登记。

5.获得奖励的运输企业应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履行统计工作义务,按时报送统计数据。

第四条 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及审批程序。

(一)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原则,于每年3月10日前组织本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佛山市促进货运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登录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申请材料(包括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的电子材料和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奖励资金。

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需要递交以下材料:新增车辆或船舶清单、车辆或船舶登记证书、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或船检证书、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运证复印件等。

(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1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佛山市  区促进货运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申请函》(见附件2)、《佛山市  区促进货运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汇总表》(见附件3)和企业填报的《佛山市促进货运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申请表》,并附上区财政部门下达的促进货运业新增运力奖励资金预算文件。

(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各区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加具意见,会同市财政部门落实资金后,将审核确定的奖励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批复意见将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部门,各区财政部门将区级承担的资金连同市级资金一并拨付给企业。

第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必须在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内进行奖励。

(二)奖励资金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分配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三)年终未使用的资金预算指标,原则上统一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企业新增运力和运输车辆、船舶的更新及维护等运输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非运输生产性项目。

第六条 监督检查。

(一)全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效益和财务管理等进行总结。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配合交通运输、审计等部门对资金的预算执行、使用分配、绩效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运力净增加值是指新增船舶载重吨减去退出营运船舶载重吨。

(二)公路运输企业新增运力是指整体式货运车辆和挂车按核定吨位计算,牵引车准牵引质量不计入新增运力吨位,二手货运车辆不计入新增运力。

新增运力投入资金,按货车(含牵引车)的购车发票不含税价格计算,二手货车购置资金不计算在内。

(三)本办法所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四)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货运业装备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交〔2016〕167号)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陈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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