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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谁来管?怎么罚?南方+替你咨询佛山权威部门

发布时间:2020-04-11 00:11:31 来源:南方日报-南方+

原标题:遛狗不牵绳:谁来管?怎么罚?南方+替你咨询佛山权威部门

日前,《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该《条例》共有七章五十六条,对佛山行政区域犬只饲养、经营、管理等进行规范。

“近年来,城市养犬管理问题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每年都有人大代表围绕养犬问题提交议案。”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称,2018年该条例被列入立法项目。经过一年多的调研、修改与审议,该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核批准,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出台后,不少网友点赞称人性化,希望早日实施。也有一些网友对条例具体执行存在疑问,期待进一步明确细则。为此,南方+发起投票(点击查看详情),并就大家关心的“遛狗不牵绳谁来管”等热点话题咨询权威部门作出解答。

养犬需备案,全过程免费

根据《条例》,凡在养犬只都要取得免疫证明,新生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至狂犬病免疫点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有效期满前30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取得犬只初次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养犬人应将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营业信息、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通过养犬管理服务系统或者向住所地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其指定的犬只备案服务机构备案,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出具犬只备案证明和犬牌,并根据自愿申请原则为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规范管理过程中,狂犬病免疫服务以及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电子识别标识均不收取养犬人任何费用。

城市市区内,禁养烈性犬

《条例》指出,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取消一般管理区和严格管理区的区别,主要是考虑到佛山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导致一般管理区和严格管理区难以严格区分,“比如一个镇街中心楼盘如果算入严格管理区,那么楼盘周边、对面马路的地方,如何去确认分区?‘一刀切’不行。”

城市市区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盲人饲养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饲养的扶助犬除外。条例实施前已饲养的烈性犬,养犬人应当自烈性犬的标准及名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自行处理或者送至犬只留检场所。

什么是城市市区范围?《条例》明确,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镇辖区内的工业园区、人口聚居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都可算作城市市区范围。不过,上述负责人表示,最终区域划定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

哪些犬只算作烈性犬只?《条例》明确,烈性犬只的标准及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等确定,并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2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遛狗要牵绳,犬只带嘴套

近年来,全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长,涉犬警情不断增加。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并在圈养或者拴养地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除免疫、备案、诊疗需要外,养犬人不得携带烈性犬外出。

针对普通犬只,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养犬人携犬外出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同时用长度2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犬只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

此外,养犬人还应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小区内养狗,物业应协管

在佛山,哪些区域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条例》划定了七大类场所,包括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公共汽车、地铁等。

其中,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也禁止养犬人携带犬只入内。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文明养犬公约,在社区、小区内划定犬只活动区域。

根据《条例》,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等宣传教育活动,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若物业服务企业未对住宅小区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的,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犬只不备案,最高罚5000元

《条例》不仅对养犬行为进行了规范,对于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也设定了相应处罚。

其中,未办理犬只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2000元罚款。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烈性犬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2000元罚款。

此外,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例如遛狗不牵绳,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将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200元罚款。

《条例》明确,由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和管理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包括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监督管理工作。

而公安机关则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南方日报记者】王芃琹

【通讯员】覃剑

责任编辑:陈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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