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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民政系统落细落实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

发布时间:2020-04-08 11:02:10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 (陈伟赞 蔡林聪 报道) 日前,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全国农村“三留守”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年人基础数据库,以县(市、区)和不设区的地市为单位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关爱服务全面开展。

《通知》明确,农村留守老年人是指因子女离开农村户籍地县域范围务工、学习、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6个月以上,老年人自己留在户籍地生活,身边无赡(扶)养人或赡(扶)养人无赡养能力且60周岁以上的农村户籍居民。各地要按照最新口径,把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全部纳入关爱服务范围。

《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系统信息录入项目及内容,全面、真实采集辖区内农村留守老年人信息,摸清农村留守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健康状态、家庭经济状况、陪伴居住情况、关爱服务需求、子女和其他赡养人信息、巡访联系人信息等,做到四“不漏”:不漏村、不漏户、不漏人、不漏项。

《通知》要求实行分类关爱服务。要将高龄、失能、独居以及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缺乏亲人陪伴的留守老年人列为重点对象,每周至少上门巡访一次,其他确定为一般对象,每月至少上门巡访一次;同时,采取上门与电话、网络、视频有机结合的巡访方式,切实把关爱送到老人心坎上。在关爱服务内容上,重点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监护、权益维护等服务。对于生活能够自理的,以提供精神慰藉、需求对接等服务为主;对于需要养老服务支持的,要协调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等提供服务;对于生活不能自理而子女又因故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要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由其赡养义务人与亲属或其他有能力的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开展服务,避免其单独居住生活。

《通知》强调,要建立完善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责任制,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担负具体责任,巡访责任人要真正担当服务责任,切实把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落实落地、做实做细;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巡访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打通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最后一米;要加大资金投入,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方式落实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所需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

责任编辑:黄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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