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通讯员江人社宣)近日,江门市人社、医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转发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对江门市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
一、减免对象
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适用对象。
二、企业类型划分
社保费征收机构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确定的名单进行划分。
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于2020年3月底前向各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年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由各市(区)社保费征收机构进行确认。
三、实施时间和减免办法
(一)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至6月的单位缴费予以免征。
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2020年2月至4月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
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费减免政策。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江门市符合《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规定的适用对象,2020年2月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费率用人单位部分缴费费率由5.5%减征至2.75%,生育保险用人单位部分缴费费率0.5%不变,职工个人部分缴费费率2.0%不变。
四、减免享受及业务申报
(一)依法申报缴费。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期间,各用人单位仍应依法向社保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二)免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减免政策的社保费免申请退回用人单位。
(三)延期缴纳。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按照粤人社函﹝2020﹞24号文和江医保发﹝2020﹞13号文有关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享受减免征收社保费政策的用人单位,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延缴期间参保人应缴未缴的个人缴费金额,待其补缴到账后计入个人账户并计算利息。
五、待遇发放
疫情期间参保人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保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常发放。其中,江门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每月10日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每月15日前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各市(区)按照《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江医保发﹝2020﹞13号)的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陈伟赞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