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陈赞亮 通讯员谢元春 江市监宣)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秩序,江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发力价格监管,加强防疫药品用品、民生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快速受理群众举报,从严从快查处哄抬物价、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现曝光第二批10宗典型案例。
哄抬价格案件
案例一
2020年2月3日,蓬江区市场监管局对蓬江区卫保医药商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双黄连口服液在进货价相同的情况下,于2020年2月2日将双黄连口服液的销售价由原来的15元/盒提高至19.5元/盒,进销差价率从70%提高到122%,上涨幅度达52%,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2020年1月30日,台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对台山市赤溪镇凯灵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复方金银花颗粒等药品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于1月31日立案。随后调查中,发现该药店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上调口罩销售价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已并案调查。
案例三
2020年1月27日,台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通报对位于台山市台城展宏五金商店所销售的口罩涉嫌哄抬价格行为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对所销售的口罩未明码标价,其所销售的口罩在进货价格不变情况下,将销售价格由原来的3-5元/只提高至6.5元/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2020年2月3日,开平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开平市沙塘镇民生医药堂进行现场检查,该店于2019年8月前购进麻黄、防风、荆芥、薄荷等中药饮片摆放在场所内对外销售。据调查,投诉人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1月5日购买包含上述中药材的药包价格为3.5元/剂,而2020年2月1日的购买相同配方、相同剂量的药包价格上涨为8元/剂。当事人在进货价格没有变化情况下,在疫情期间大幅提高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案例五
2020年1月26日,恩平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恩平市福万家自选商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口罩在进货价6元/盒不变的情况下,在1月23日从原销售价15元/盒提升到30元/盒,进销差价率从150%提高到400%,上涨幅度达250%。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件
案例一
2020年2月4日,蓬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惠康堂药店容大塘分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营业场所内销售的纱布口罩、消毒酒精没有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已立案调查。
案例二
2020年1月30日,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会区沙堆安辉劳保店(地址: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粮管所4、5号)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营业场所内销售的工业口罩和消防灭火器没有标明价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违法所得为288元。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8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2020年2月2日,开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开平市水口镇强生药店进行现场检查,该店销售货架上摆放有22种药品,未有价格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2020年2月3日,恩平市市场监管局对恩平市恩城健仁药店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有香雪®抗病毒口服液等四种药品未明码标价销售,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
未执行进货查验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案件
案例一
2020年1月26日,鹤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对鹤山市沙坪中山药店进行检查,检查时,有两名群众到当事人经营的药店进行退货退款,其中一种名为“菱旺®防控口罩”;另一种标有“花粉”字样的日文口罩,同时执法人员发现在当事人堆放口罩的货架上没有标明上述两种口罩价格等情况,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两种口罩进货单据及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已于当天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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