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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防控期间购买发热咳嗽药品需实名

发布时间:2020-02-10 08:49:29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通讯员莞宣)2月9日,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发布了第7号通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实名购买发热咳嗽药品要求。全文如下: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市零售药店实名

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通告

(第7号)

当前,全市上下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为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自2020年2月9日起,我市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通过发挥全市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实施全面排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填写《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信息登记表》(附件1),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

互联网药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应督促入驻的零售药店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二、全市所有零售药店发现购药者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劝导其做好个人防护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并向当地“三人工作小组”(由街道村委干部、基层医疗机构、民警组成)报告。

(一)有发热症状的人员;

(二)14天内来莞的湖北等疫情高发地人员;

(三)14天内曾到过湖北等疫情高发地的人员;

(四)与(二)(三)类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

三、全市所有零售药店要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的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摸排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去我市41家重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辖区内零售药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挂钩,情节严重的,评定为严重失信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定点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医保定点药店资格。

五、零售药店必须尊重购药人、服药人隐私,严禁泄露个人信息,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

六、广大市民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填报信息时,不得有任何隐瞒和遗漏。若因刻意隐瞒而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直至解除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附件:

1. 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表

 

2. 在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汇总表

 

3.东莞市发热门诊重点医院名单

 

4.关于实名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告知书

东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9日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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