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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出台打击涉疫违法“20条” 依法保障疫情防控

发布时间:2020-02-07 18:50:16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黄楚芳 报道)2月7日,东莞市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处置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的指示精神,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据介绍,东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依法防控工作,迅速安排部署市府办会同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迅速研究起草了《关于严厉打击处置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全力配合该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该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该市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

《通告》兼具针对性可行性和震慑力

确保有法可依。主要依据为《刑法》《中传染病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做到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确保有规可循。贯彻落实广东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有关通告精神,严格执行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法律法规,认真听取法律顾问及有关专家建议,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妨害疫情防控、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严厉打击20条 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据介绍,《通告》共二十条,主要明确了涉及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措施,并明确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公民法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本通告,积极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通告指出,依法严厉打击拒不配合健康登记、隔离等防控措施的行为。即《通告》第一条至第五条。具体包括:①拒不接受体温检测、强制隔离、医学观察、传染病调查或者治疗等防控措施的;②不按有关疫情防控的规定进行申报、申报不实或拒绝调查、逃避隔离的;③故意隐匿、隐瞒自己或亲属疫区出行史、涉疫行程以及与疫区人员接触史等信息的;④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故意传播病原体的;⑤居家隔离人员违反隔离有关规定擅自外出或接触外人的。针对此类违法行为,依据严重程度分别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明确,依法严厉打击不服从疫情防控规定、扰乱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即《通告》第六条至第十二条。具体包括:①威胁、殴打医护人员,扰乱医疗和防疫秩序、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护人员人身安全的;②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的;③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物业小区、出租屋业主或出租人等不落实政府相关防控措施的;④开展婚丧活动或组织群众聚集的;⑤擅自开展公共经营性场所经营的;⑥不按规定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的;⑦擅自封路及破坏交通设施的。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污染环境罪”“妨害公务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强调,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的行为。即《通告》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具体包括:①起哄闹事或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造谣滋事的;②编造虚假疫情传播的;③泄露个人隐私的;④虚假广告的;⑤网络诈骗的;⑥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疫情相关用品名义实施诈骗的;⑦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的药品、口罩等防护用品的;⑧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针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分别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虚假广告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陈伟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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