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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台机械式停车设备建设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0-01-07 22:25:34 来源:广州日报

原标题:佛山出台机械式停车设备建设管理办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减少机械式停车设备设置过程中的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佛山市政府近日印发了《佛山市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年底,佛山市汽车保有量突破270万辆,全市停车泊位仅约130万个,停车缺口巨大,“停车难”问题成为市民集中反映的民生问题。在车多地少的背景下,大力推广机械式停车设备的使用,是增加停车泊位的有效方法。目前,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推广受到很多制约,其中反映最集中的问题是机械式停车设备在建设过程中是按照建筑物还是特种设备进行审批概念模糊,在没有具体工作指引的情况下,建设方往往以建筑物类型报建居多,造成行政审批环节复杂,审批时间过长,影响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推广应用。《办法》的出台,将有望改变这一现状。

《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设置行为,并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的定义,是指利用地面以上空间或已建地下空间设置,且设施内部空间无人员活动,用于停放小型汽车的机械停车设施。

《办法》指出,大型停车场指停车泊位301(含)个以上的停车场,中小型停车场指停车泊位少于300(含)个的停车场。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利用自有建设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原则上不得占用绿地、规划公共道路和市政设施用地。《办法》明确了自有建设用地的范围,是指在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上划定的自有建设用地红线空间,主要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用地红线内可利用空间、社会单位或个人的用地红线内可利用空间、居住区用地红线内可利用空间。

同时,设置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做好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和使用期间的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或造成噪声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根据《办法》,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设置由各区成立联席会议统一受理申报申请,并负责资料审核、信息公示,最终由联席会议出具审定意见;取得审定意见后,申报主体可以开展相关建设安装活动,并可凭审定意见办理用电、用水报装手续。对部分申报资料实施容缺办理。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承诺的处理方式,取得审定意见6个月仍未开始安装的应当重新申报办理;若申报主体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的,撤销审定意见,已安装的设备由原申报主体组织拆卸。

广州日报全媒体文字记者:李传智

责任编辑:陈赞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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